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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能源医疗生育保险移交属地管理知识问答

2017-07-01 来源: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一问: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啥要移交到属地?

答: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是政府的社会职能的一部分;在过去由于各种原因由企业暂时代替政府承担了这部分社会职能,解决了企业职工参保就医等问题,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为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集中资源做强主业,《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相继提出了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2017年3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37号)明确要求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生育保险全部移交至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理,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医疗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2017年6月底前总体完成移交工作。

二问:医疗、生育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对职工有啥好处?

答:1.集团公司职工参加属地政府管理的社会医疗、生育保险后,根据“大数法则”,基金的安全性更高。

2.企业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容易受企业经营效益影响。职工参加属地社会医疗、生育保险后,基金不再受企业经营效益影响,待遇更有保障。

3.移交后职工参加地方医疗、生育保险能够享受到地方政府更为专业、更为优质和更为便利的服务。

4.职工参加属地医疗、生育保险后能和属地参保人员一样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属地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就医购药、刷卡结算,并能参加政府主导的异地就医结算,就医更方便,选择范围更广。

三问:移交前职工个人累计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移交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集团公司将于2017年7月1日至3日对原自行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按移交协议约定于7月10日前将各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所在地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每一位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导入到为职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后,即可使用新发的社保卡在属地两定机构进行刷卡消费。所以职工不必担心自己原来的个人账户余额问题。

四问:移交前已经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如何处理?移交期间正在住院治疗的职工,待遇如何衔接?

答:豫政办〔2017〕37号文规定,移交前(6月30日及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由集团公司各经办机构按原政策规定支付;7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费用由属地经办机构按属地政策支付。

对移交期间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职工,应于6月30日(含当日)前先办理出院结算,由集团公司按原政策规定支付;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于7月1日按属地政策规定再办理入院手续,费用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支付。

根据《河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企改[2017]1号)文件要求,2017年8月省审计厅将对集团公司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余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统筹基金结余必须于9月底前划转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因此,对6月30日前已办理出院结算的异地住院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各单位必须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费用报销的录入和审核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由于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具体情况和要求由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另行通知。

五问:移交后职工在企业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属地是否认可?能否连续计算?

答:豫政办〔2017〕37号文规定:“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行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问:移交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是否下降?如何保障职工待遇不降低?

答:豫政办〔2017〕37号文规定:“企业参加属地社会医疗、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解决”。移交后部分地市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可能会有所下降,集团公司将制定待遇过渡办法,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待遇下降部分进行补助。

七问:移交属地后职工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是否会减少?如有减少集团公司如何妥善解决?

答:移交属地后,按属地政策,部分地市45岁以上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会有所减少,对此,集团公司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正在制定补差办法。

八问:部分地市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少于集团公司原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对这部分属地不接收的病种,集团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解决?

答:对于移交前经集团公司统一鉴定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但是不符合属地政策规定,属地不予接收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和人员,由集团公司继续管理并按原待遇标准支付待遇。

九问:社保卡是不是7月1日起就可以开始使用?

答:1.领到社保卡的职工7月1日起即可在属地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刷卡就医,但是部分地市7月1日开始年度数据结转,结转期间社保卡暂时不能使用。

2.根据移交期间工作安排,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要在6月30日24时才能停用,之后开始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计息、转移,最后由各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导入到属地为职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在此期间,社保卡中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刷卡时无法使用个人账户。

十问:目前未领到社保卡的职工如何看病就医?

答:部分职工由于制卡采集信息时没有参加采集或采集失败、新入职等原因,目前还没有领到社保卡。为确保这部分职工能在两定机构正常就医,各单位已经协商属地社保经办机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安排尽快采集信息、制作社保卡;二是采取制作临时卡或使用身份证临时替代社保卡就医。具体安排可以咨询本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十一问:移交后企业所办医院能否纳入属地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就医提供方便?

答:移交前,集团公司各单位已与各有关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一致,将符合条件的原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范围,实现信息系统联网和刷卡结算,为职工就医提供方便。

十二问:集团公司原医疗保险实行内部一卡通,职工可在集团医保两定机构自由选择就医,移交后是否还可以去集团内部其他单位的医疗机构就医?

答:医疗、生育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后,原集团公司两定机构不再存在,职工就医只能去移交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两定机构。

十三问:移交后原集团公司发的医保卡还有没有用处?

答:移交后,社保卡取代原集团公司医保卡作用,卡中的个人账户金额也已经转移到社保卡中,医保卡在属地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无法使用。

移交后,为满足个人账户待遇补差和保留在集团公司管理的门诊重症慢性病人员就医的需要,这部分职工的医保卡可以保留,在各单位选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使用。

十四问:移交后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业务如何办理?

答:由于各地市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要求不同,移交后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方面的要求由各单位具体通知。

(集团公司社保中心)